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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保單 三天審閱期 2010/05/25 全球金融海嘯後,壽險公司申訴率不減反增,根據金管會保險局的資料顯示, 民國98年的申訴案件達3,759件,比97年的3,180件多出500件,因此官方希望能有效約束壽險公司加訂定相關規定,來延續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精神,降低保險申訴率。
目前的保險商品已訂有十天的「契約撤銷期」,保戶可在收到保單十天內,可自行決定 是否取消投保。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表示,壽險業給予保戶三天審閱期的制度,將確定2010年9月1日上路,金管會 已函告各壽險公司,給予壽險公司準備期;但新制度實施初期,僅限傳統型個人壽險,對投資保單等,還未納入三天審閱期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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